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湘0104执5182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104民初839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怀化市涛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233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4623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文忠
书记员 赵雪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