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湘0104执51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崇友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崇友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2019)湘0104民初839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崇友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人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
2020年8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崇友电梯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并于2020年8月5日、8月30日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8月5日向长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因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故被执行人无公积金。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告知本院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的财产线索。
2020年8月30日对被执行人湖南崇友电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8月30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8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6233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46233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肖和平
审判员 李丽琴
书记员 赵雪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