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14450号
原告:湖南崇友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林语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59525297M。
法定代表人:李文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柳屏,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译方,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万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含浦中路793号汀图十里商业街(商住)S1联排[幢]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98220916F。
法定代表人:黄松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红献,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崇友电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万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2021年9月8日原告湖南崇友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崇友电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崇友电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425元,由原告湖南崇友电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亦雯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杨 婧
书 记 员 胡 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