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7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崇友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林语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博。
被执行人:***,197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崇友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9)湘0104民初839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执行。
2021年1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于2021年1月19日、2021年3月11日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893元,于2021年3月18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1月22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4月1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7600元,已执行到位893元,尚有16707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万 彪
审判员 陈文忠
审判员 尧 航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文俊
书记员陈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