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74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崇友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林语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博。
被执行人:***,男,197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崇友电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83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7600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176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万彪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文俊
书记员陈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