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建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中城建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6民终2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唐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 二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城建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解放大路84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河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向阳北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城建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河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22)豫0622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22)豫0622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318元,减半收取3159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