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豫06执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裕隆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鹤壁市新闻出版局综合楼西单元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城建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解放大路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鹤壁市裕隆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城建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豫06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中城建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鹤壁市裕隆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已完成未计价部分工程款2365361.67元及利息(以2365361.67为基数,自2021年1月18日起至履行完毕至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鹤壁市裕隆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60元,由鹤壁市裕隆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310元,中城建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150元。因被执行人中城建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鹤壁市裕隆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3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中城建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情况,但未履行义务。
二、2023年4月1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中城建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此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三、**被执行人中城建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剩余执行案款,该案款已被林州市人民法院(2022)豫0581执保10号案冻结,现该案款暂无法执行,本院对该案款予以轮候冻结。
四、2023年4月19日,委托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中城建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但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23年4月24日,依法对中城建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已实际执行到位0元。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中城建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许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