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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鹤壁市裕隆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民终3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同方正(广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裕隆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鹤壁市新闻出版局综合楼西单元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江东三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将,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城建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解放大路8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鹤壁市裕隆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城建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21)豫0622民初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21)豫0622民初4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2148.64元、上诉人鹤壁市裕隆建设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3865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祁 祎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