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民终3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同方正(广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裕隆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鹤壁市新闻出版局综合楼西单元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江东三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将,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城建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解放大路8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鹤壁市裕隆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城建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21)豫0622民初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21)豫0622民初4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2148.64元、上诉人鹤壁市裕隆建设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3865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祁 祎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