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建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增、鹤壁市裕隆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民终4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增,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裕隆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新闻出版局综合楼西单元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城建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解放大路8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江东三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将,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增、鹤壁市裕隆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城建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21)豫0622民初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21)豫0622民初4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2249元予以退回。 上诉人鹤壁市裕隆建设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10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祁 祎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