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阳光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蚌埠市固镇县生态环境分局、安徽阳光水务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皖0323行审15号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固镇县生态环境分局,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谷阳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法规科科员。
委托代理人***,该局法规科科长。
被执行人安徽阳光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经济开发区纬七路北侧经二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9572146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固镇县生态环境分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罚字[2018]1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执行人愿意接受处罚为由,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固镇县生态环境分局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固镇县生态环境分局撤回对**罚字[2018]1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中于
审判员朱云
人民陪审员党献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