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23民初1954号
原告:***,男,196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被告:安徽阳光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经济开发区纬七路北侧经二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9572146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安徽阳光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靳 飞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