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华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六安华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六安景瑞建材有限公司、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502执2199号

申请人:六安华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集中示范园区三十铺镇胡大楼村。

法定代表人:方昌美,总经理。

申请人: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集中示范园区三十铺镇胡大楼村。

法定代表人:方昌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之勇,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店中路与站南路交叉口南润和尚品商业街**楼**。

法定代表人:邵家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建锋,男,汉族,1967年7月26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六安华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六***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建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20)皖1502执21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向东

审判员  魏宏兵

审判员  杨 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该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