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华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六安华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鲁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502民初5168号
原告六安华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鲁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六安华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华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安华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计1230元,由原告六安华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祝万浩
书记员  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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