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华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六安华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华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皖1524民初3193号
原告六安华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日立案。立案后双方当事人自愿于庭外协商处理,原告六安华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华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安华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6元,减半收取798元,由原告六安华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 判 员 胡友松
法官助理 孙 友 书 记 员 张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