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华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六安华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03民初1001号

原告:六安华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集中示范园区三十铺胡大楼村。

法定代表人:方昌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之勇,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原告六安华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本院通知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已与被告和解,不愿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不愿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程如彬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牛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