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15执保5号
申请人四川春秋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蓉台大道南段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473××××5。
法定代表人:冉仕春。
被申请人成都嘉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磨底河沿街15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7130××××4E。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春秋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成都嘉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春秋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相关财产解除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春秋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嘉源置业有限公司相关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四川春秋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