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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春秋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方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302民初5653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法定代表人:冉某,董事。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6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