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中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绵阳中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06财保281号
申请人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绵阳中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绵阳中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1 948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绵阳中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1 948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林丹竹
书  记  员   姜名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