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02民初3439号
原告:***,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恪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恪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承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238号2号楼15层1503号。
法定代表人:梁跃生。
原告张连国诉被告河南承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陈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