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视新科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中视新科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广州瑛纶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91财保1532号
申请人河南省中视新科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10号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4886052G。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瑛纶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棠涌黄沙岗飞鹅岭2号二号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83255044R。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林岱,男,汉族,1983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徐闻县。
申请人河南省中视新科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广州瑛纶服饰有限公司、林岱银行存款51360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瑛纶服饰有限公司、林岱银行存款五十一万三千六百零四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