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0191民初19449号
原告:河南省中视新科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10号3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广州瑛纶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棠涌黄沙岗飞鹅岭2号二号房屋。
法定代表人:***。
被告:林岱,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
原告河南省中视新科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视公司”)与被告广州瑛纶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瑛纶公司”)、被告林岱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瑛纶公司、***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省中视新科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瑛纶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签署的《灰度图卫衣加工订制合同》、《连帽卫衣加工订制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瑛纶公司退还原告货款352604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9000元,并赔偿原告律师费12000元,以上共计513604元;3、被告林岱对第二项诉讼请求确定的被告瑛纶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2日,原告与被告瑛纶公司签署《灰度卫衣图加工订制合同》、《连帽卫衣加工订制合同》,被告林岱是被告瑛纶公司业务负责人。上述两份合同约定,被告瑛纶公司为原告定制10000件卫衣,总价款745000元,其中5000件黑色360克100%棉卫衣,单价为69元,合计金额为345000元,5000件黑色360克100%纯棉连帽卫衣,单价80元,合计金额为400000元;第四条约定,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原告向被告瑛纶公司支付合同款的70%,待全部产品生产完毕并将货物送到原告指定地点,经原告验收合格且被告瑛纶公司提供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剩余货款支付给被告瑛纶公司指定账户;第七条约定,交货日期为2016年4月30日之前;第十条约定,被告瑛纶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交货,如逾期交货,应向原告支付价款总值20%的违约金,且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第十一条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合同签署后,原告依约将521500元预付款支付给被告瑛纶公司,但其迟迟不履行合同义务,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瑛纶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原告承诺,2017年7月25日前向原告交付全部货物,如果未能如期交付,将退回全部预付款;但直到2017年8月18日,原告才收到被告瑛纶公司168896元的卫衣,此后无论原告如何催告,被告瑛纶公司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及退款义务,原告无奈派工作人员赴广州找到被告林岱,协调退款事宜,被告林岱承诺在2017年12月20日前把预付款退还给原告,并向原告出具了担保函,对预付款项的退还、违约责任及原告实现债权的支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然而直至起诉之日,二被告仍不履行约定义务,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瑛纶公司、***到庭、未答辩、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2日,原告与被告瑛纶公司签订《灰度图卫衣加工订制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瑛纶公司加工5000件黑色360克100%棉卫衣,单价为69元,合计金额为345000元,合同签订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原告向被告瑛纶公司支付合同款的70%即241500元作为预付款,被告瑛纶公司将全部产品生产完毕并将货物运送到原告指定地点,经原告验收合格且被告瑛纶公司提供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原告于五个工作日内将剩余款项103500元转账至被告瑛纶公司指定账户,被告瑛纶公司应于2016年4月30日前完成交货。
同日,原告与被告瑛纶公司又签订《连帽卫衣卫衣加工订制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瑛纶公司加工5000件黑色360克100%棉连帽卫衣,单价为80元,合计金额为400000元,合同签订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原告向被告瑛纶公司支付合同款的70%即280000元作为预付款,被告瑛纶公司将全部产品生产完毕并将货物运送到原告指定地点,经原告验收合格且被告瑛纶公司提供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原告于五个工作日内将剩余款项120000元转账至被告瑛纶公司指定账户,被告瑛纶公司应于2016年4月30日前完成交货。上述两份合同均约定:如逾期交货,应向原告支付价款总值20%的违约金,如被告瑛纶公司未在约定期间内交货,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瑛纶公司赔偿损失。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诉讼解决的,败诉一方还应承担胜诉方未参加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2016年1月29日,原告通过交通银行向被告瑛纶公司支付预付款521500元;2016年11月28日,被告瑛纶公司向原告交付灰度图卫衣794件,连帽卫衣124件,价值64706元;2017年8月18日,被告瑛纶公司向原告交付灰度图卫衣1510件,价值104190元,以上货物价值共计168896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向原告交付剩余货物,亦不退还货款,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2017年6月28日,被告瑛纶公司向原告出具《关于服装逾期未交货情况说明》一份,载明:因原告开始提供的设计图一直反复修改,样品不能确定,导致逾期生产;且在发货过程中物流公司发生火灾导致最后一批次货品全部损坏。恳求原告将交货时间推迟至2017年7月25日前,如在该时间前未能全部交货,将退还全部预付款,并于2017年7月31日退款。
2017年11月2日,被告林岱向原告出具《担保函》一份,承诺其就上述两份合同的履行向原告提供担保,若被告瑛纶公司未能在2017年12月20日前将原告的预付款退还,则由被告林岱代为退还,担保范围为主债务违约责任及实现债权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及差旅费等,担保期限为本保函出具之日起两年。
又查明,2017年12月28日,原告与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签订《律师服务协议》一份,约定由该所指派律师为原告代理本案诉讼事宜,代理费共计12000元。2018年10月15日,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出具河南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载明原告缴纳律师费1200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连帽卫衣加工订制合同》、《灰度图卫衣加工订制合同》、交通银行电子回单、《关于服装逾期未交货情况说明》、进货单、担保函、《律师服务协议》、河南增值税普通发票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瑛纶公司签订的《灰度图卫衣加工订制合同》、《连帽卫衣加工订制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其效力,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两份合同对卫衣的质量、价款、订作方支付预付货款的时间及承揽方的交货时间均作了明确的约定,属加工承揽合同。原告中视公司按合同约定已于2016年1月29日向被告瑛纶公司支付了预付货款,被告瑛纶公司未能按照约定交货时间向原告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上述两份合同约定,如被告瑛纶公司未在约定期间内交货则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公司赔偿损失;现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被告公司的违约,合同已实际上无法再继续履行,故对原告主张解除上述两份合同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货款。《中*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及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被告公司支付预付货款521500元,被告瑛纶公司仅向原告交付了价值为168896元的货物,且经原告多次催要,剩余货物一直未实际交付,故被告公司应当返还原告剩余货款352604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案中,根据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的两份合同的约定,被告瑛纶公司如逾期交货,其应向原告支付价款总值20%的违约金;因两份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为745000元,故原告主张被告瑛纶公司支付149000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原告与被告瑛纶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诉讼解决的,败诉一方应承担胜诉方为参加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等合理费用。本案中,原告通过诉讼支付的12000元律师费属合理支出,且已向本院提交了相关协议和发票,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林岱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本案中,被告***被告瑛纶公司的员工,其代表被告公司负责两份涉案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因被告瑛纶公司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林岱又以其个人名义向原告出具《担保函》一份,就上述两份合同的履行向原告提供担保,根据该《担保函》的内容可视为被告林岱具有为被告公司履行合同义务进行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因被告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且在上述时间内也未退还原告预付货款,故原告主张被告林岱对被告瑛纶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瑛纶公司、***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河南省中视新科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瑛纶服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签订的《灰度图卫衣加工订制合同》、《连帽卫衣加工订制合同》;
二、被告广州瑛纶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中视新科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货款352604元、违约金149000元、律师费12000元;
三、被告林岱对本判决确定的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36元,保全费3088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2284元,由被告广州瑛纶服饰有限公司、林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