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902执4117号
申请执行人: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紫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7900996M。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仁杰,江苏法德东恒(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濮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106国道与濮台路交叉口北2000米高速公路入口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631198008。
法定代表人:王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濮阳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902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濮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
2.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濮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房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濮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3.经濮阳市车管所管理中心核实,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濮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名下豫J×××**号车辆,该车辆由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2012-02-4号)首次查封,暂无法处置。
4.经网络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濮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名下有证券、股票、保险等信息。
5.申请执行人不要求申请律师调查令。
6.申请执行人不要求采取公告悬赏措施。
三、通过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债权尚余7993253.57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濮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冯志刚
审判员 刘 敏
审判员 白翠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袁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