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森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州市森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粤0115执3785号终结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115执378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所驻地广州市番禺区。 申请执行人监护人:***,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广东青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森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广隆一街6号(B2-2)首层A、B商铺,组织机构代码73717634-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与广州市森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5民初19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广州市森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一次性赔偿395646.79元并承担一审受理费3357元、二审受理费6714元。因广州市森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与广州市森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5民初19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115执3785号案终结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郑 明 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