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鑫磊建筑有限公司

萍乡市鑫磊建筑有限公司、萍乡市兴丰高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3执34号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鑫磊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经济开发区硖石管理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174196973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春才,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萍乡市兴丰高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湘东区下埠镇杞木村(萍乡市陶瓷产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08149678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萍乡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的(2016)萍仲裁字第37号裁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萍乡市鑫磊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萍乡市兴丰高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到位标的金额278129.32元,本案执行费5612元已由被执行人萍乡市兴丰高科实业有限公司交纳。因申请执行人萍乡市鑫磊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萍乡市兴丰高科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萍乡市鑫磊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萍乡仲裁委员会(2016)萍仲裁字第37号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