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鑫磊建筑有限公司

萍乡市鑫磊建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322民初1176号
原告(反诉被告):萍乡市鑫磊建筑有限公司,所在地:萍乡市安源区高坑镇邮政大院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7419697324。
法定代表人:姚容。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所在地:萍乡市上栗县上栗镇浏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859080197B。
负责人:***,行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萍乡市鑫磊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合同纠纷一案,本诉部分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反诉部分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两案依法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萍乡市鑫磊建筑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均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本诉、反诉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与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本诉原告萍乡市鑫磊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撤回反诉。
本诉部分案件受理费5230元,减半收取计2615元,由本诉原告萍乡市鑫磊建筑有限公司承担;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5295元,减半收取计2647元,由反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周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