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通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晋城市通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兰花(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兰花(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581民初2159号
原告:晋城市通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泽州县南村镇张庄村。
法定代表人:晁某,任总经理。
被告:山西兰花(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苑北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司某。
被告:山西兰花(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平分公司,住所地高平市建设路体育中心内。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晋城市通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兰花(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兰花(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2019年9月17日,原告晋城市通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晋城市通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城市通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452元,减半收取19226元,由原告晋城市通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闫育
书记员*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