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2504民初2674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云南华畅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白云路***号捷程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田玉华,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执行案外人):**,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弥勒市。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律,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芳,云南八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被执行人):弥勒市远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中山路和谐家园*幢**号商铺*楼。
法定代表人:李林,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云南钰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银河路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云南华畅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弥勒分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二环西路。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上述第三人云南钰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华畅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弥勒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律,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云南华畅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畅工程公司)、**与被告***及第三人弥勒市远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工程公司)、云南钰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成工程公司)、云南华畅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弥勒分公司(以下简称华畅弥勒分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华畅工程公司、**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畅工程公司、**与被告***及第三人远东公司已就本案诉争标的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原告华畅工程公司、**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确系其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华畅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52元,减半收取12276元,由原告云南华畅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福清
审 判 员 舒永丽
人民陪审员 陈 伟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茜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