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川开电气有限公司与西藏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16民初4771号
原告:川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协和街道华府大道二段11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日喀则市青岛路神湖花园1区8栋1号。
法定代表人付永清。
原告川开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西藏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川开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川开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7元,由原告川开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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