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强兴彩砖厂、西藏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202民初1599号
原告:强兴彩砖厂,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曲夏二村东郊垃圾场变电站对面。
经营者:孙建宗,男,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崇州市元通镇景汇村5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绪方,山东齐鲁(日喀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青岛路神湖花园1区8栋1号。
法定代表人:付永清,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强兴彩砖厂与被告西藏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强兴彩砖厂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强兴彩砖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4482元,减半收取2241元,由原告强兴彩砖厂负担。
审判长 次仁央宗
审判员雷昊
审判员格桑旺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榆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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