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唐欣电梯有限公司

伊犁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新疆大唐欣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3民初8025号
原告:伊犁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宁市飞机场路26号3-16-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大唐欣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175号大修厂21-2-5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红军,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伊犁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大唐欣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2019年9月10日原告伊犁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原告伊犁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038.40元,本院减半收取5519.20元,原告未预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宇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