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唐欣电梯有限公司

新疆大唐欣电梯有限公司与额敏县天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3民初6301号
原告:新疆大唐欣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175号大修厂21-2-5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红军,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额敏县天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额敏县上户路宏源广场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大唐欣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额敏县天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新疆大唐欣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在法庭调查结束前变更诉讼请求,仅要求被告支付10000元,故本院按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新疆大唐欣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