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执604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大**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唐海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县鸿博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县。
法定代表人:龙新梅,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大**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县鸿博物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民终59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县鸿博物业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22796.9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县鸿博物业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1742.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 杰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