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执530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仁睿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商场南巷130号友好公寓1栋1**17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水磨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新疆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城市大道3707号“新联农副产品综合市场”办公区五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第十三***大道3号院红星市场C区10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仁睿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民终33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分公司的存款、收入315649.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分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4635.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 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