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25863号
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高泾路599号C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省交通运输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金***809号。
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交通运输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