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022民初769号
原告:临沂金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岭泉镇渰子村。
法定代表人:闫金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东,新疆法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西街1号。
法定代表人:郝国荣,公司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七道016号德维森大厦601室。
法定代表人:吴翠萍,公司负责人。
原告临沂金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临沂金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金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该案已约定管辖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沂金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70元,减半收取计5935元(实收5935元),由临沂金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玲
二○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艾孜提约麦尔马木提
书记员 马利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