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67986号
原告:江苏***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工业园区那巷路8号。
法定代表人:包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萌,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西街1号。
法定代表人:郝荣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德龙,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一,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华仪风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28号(华仪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李成家,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秀云,女,华仪风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第三人华仪风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江苏***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未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郭 强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