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民终166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并案被告):***,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并案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新隆街**。
法定代表人:翟万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宝柔,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西街**。
法定代表人:郝荣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孟利,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2民初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关于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是否应向***支付***垫付的养老保险费及医疗保险费的问题。***主张因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未给其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其自行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及医疗保险费,一审法院对***提出的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应返还其垫付的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费的诉讼请求不予审理不当。因一审法院未查明***自行缴纳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的事实,未对***该项诉讼请求予以审理,本案依法应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应在查明上述事实后依法裁判。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2民初4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孙 卓
审 判 员  赵 卫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池 骋
书 记 员  李莱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