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58445号
原告:中船重工电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83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马聚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阳,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西街1号。
法定代表人:郝荣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德龙,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一,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华仪风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28号(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李成家,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秀云,女,华仪风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中船重工电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第三人华仪风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中船重工电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船重工电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船重工电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程立武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世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