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卓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云南卓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2财保14号
申请人:云南卓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688251286。
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出口加工区第三城映象欣城B3幢30层3003a室。
法定代表人:郑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自灵,云南远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菊,云南远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N7AKU7G。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康大道440号江东华龙人家17幢附1号。
法定代表人:马军成。
申请人云南卓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64371.62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其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卓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64371.62元的财产(具体财产内容以本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林友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南松
书 记 员 张榕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