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保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保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梧州市长洲区湘中蓄电池经营部、某某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08财保26号

申请人***保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产业集聚区中正西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9777733940B。

法定代表人周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荣。

被申请人梧州市长洲区湘中蓄电池经营部,住所地梧州市长洲区金湾小区A区5-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405MA5MJ0YY46。经营者***。

被申请人***,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长洲区金湾小区A区5-14号。

申请人***保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开户行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万元予以诉前保全。并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开户行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万元,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文婷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