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保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保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民申97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保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万全区产业集聚区中正西路东。
法定代表人:周军,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保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胜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7民终1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保胜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未履行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二)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错误,保胜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都未查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旷工”、“连续旷工1个多月”根本不存在。(三)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错误,用人单位未通知***到岗上班,直接公告以旷工为由解除***的劳动合同违法。(四)原审判决有法不依,保胜公司认定旷工、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合法的规章制度依据。(五)原审判决有法不依,保胜公司擅自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六)保胜公司应当支付***病假期间工资。(七)原审判决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综上,***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长期未到岗工作,也未有证据证明履行了请假手续,二审法院认定保胜公司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因保胜公司工会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其收到保胜公司与***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并经研究同意与***解除劳动关系。一、二审法院对***关于用人单位未通知***到岗上班,直接公告以旷工为由解除***的劳动合同违法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的其他主张,二审法院均予阐释,依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邢成思
审判员  李京山
审判员  郭彦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海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