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保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张家口保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7民特51号
申请人:***保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产业集聚区中正西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璐,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5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申请人***保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胜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保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称,请求依法撤销***市万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万劳人仲案字[2019]第11号仲裁裁决书,由被申请人承担案件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仲裁委裁决申请人为被申请人补交2009年10月至2019年4月的养老保险费,不属于仲裁、法院的受案范围。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违反的是行政管理法,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其法律关系是社会保险征缴部门与用人单位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仲裁、法院的受案范围;二、即使属于仲裁、法院的受案范围,申请人也在2009年征求过被申请人的意见,被申请人自愿不要求申请人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而且在2012年至2018年,被申请人在尚义县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其已经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得到双份保险的。申请人无法向社保部门进行申报,并不是申请人不为被申请人缴纳养老保险。综上,应当依法撤销***市万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万劳人仲案字[2019]第11号仲裁裁决书。
***称,***市万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万劳人仲案字[2019]第11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经审查查明:自2009年9月24日起,***在保胜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保胜公司没有为***缴纳养老保险。2019年5月6日,***市万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万劳人仲案字[2019]第11号仲裁裁决,裁决:保胜公司为***缴纳2009年10月至2019年4月养老保险费。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社会保险调整的范围,是因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损失而发生争议的情形。本案中,***要求保胜公司补缴从2009年9月直到仲裁裁决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故,申请人保胜公司申请撤销***市万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万劳人仲案字[2019]第1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但是当事人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起止时间可以诉讼,如确实不能交纳的可以请求赔偿。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市万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万劳人仲案字[2019]第11号仲裁裁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保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亮
审判员牟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