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5民申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辽宁福源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满族自治县**镇新安街。
法定代表人:金明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乜宏亮,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辽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满族自治县**镇向阳街26组23幢0单元1号。
法定代表人:孟宪胜,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盛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满族自治县**镇向阳街06组50幢0单元2号。
法定代表人:关伟,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王晶,男,1954年9月28日出生,满族,系实华集团董事长,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
一审被告:胡宝琴,女,1957年8月23日出生,满族,系退休工人,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
一审被告:王艺桥,女,1982年3月30日出生,满族,无业,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
再审申请人辽宁福源药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辽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盛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晶、胡宝琴、王艺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辽0522民初2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案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辽宁福源药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辽宁福源药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福源药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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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马仁凯
审判员 谢向荣
审判员 阴 钊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 兰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申请再审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