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盛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福源药业有限公司、辽宁桓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5民申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辽宁福源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满族自治县**镇新安街。

法定代表人:金明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乜宏亮,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辽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满族自治县**镇向阳街26组23幢0单元1号。

法定代表人:孟宪胜,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盛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满族自治县**镇向阳街06组50幢0单元2号。

法定代表人:关伟,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王晶,男,1954年9月28日出生,满族,系实华集团董事长,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

一审被告:胡宝琴,女,1957年8月23日出生,满族,系退休工人,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

一审被告:王艺桥,女,1982年3月30日出生,满族,无业,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

再审申请人辽宁福源药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辽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盛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晶、胡宝琴、王艺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辽0522民初2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案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辽宁福源药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辽宁福源药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福源药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马仁凯

审判员  谢向荣

审判员  阴 钊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 兰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申请再审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