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云0102民初9310号
原告昆明铭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昆明铭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撤诉系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铭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昆明铭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凌杰
法官助理李如玲
书记员屠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