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甘肃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庆华集团阿拉善庆华矿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2922执274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12月1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甘肃国安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甘肃省张掖市。
被执行人:内蒙古庆华集团阿拉善庆华矿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辛跃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庆华集团阿拉善庆华矿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内2922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内蒙古庆华集团阿拉善庆华矿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内蒙古庆华集团阿拉善庆华矿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内蒙古庆华集团阿拉善庆华矿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厂区院内有生产出的铁精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内蒙古庆华集团阿拉善庆华矿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厂区院内全部的铁精粉(1000吨以上),并交由被执行人内蒙古庆华集团阿拉善庆华矿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予以保管,保管期间任何人不得对上述查封标的物变卖、转移、隐匿、损毁及设置权利负担。
二、查封期限为2年(24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苏利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