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行、中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7民初562号
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龙腾大道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9189484XB。
负责人:龙方,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思晗,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街龙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688836657T。
法定代表人:韩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刘小龙,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女,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刘少文,男,195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韩子莲,女,195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刘剑北,男,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张晓莉,女,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易天明,男,196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谢艮芝,女,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伍涛,男,198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肖婷,女,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行诉被告中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小龙、**、刘少文、韩子莲、刘剑北、张晓莉、易天明、谢艮芝、伍涛、肖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昳春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丹
书 记 员 胡汝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