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804执10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荆洲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
被执行人:中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韩涛,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中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退还保证金2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并赔偿逾期损失;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732元,执行费294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在银行、房产、土地、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现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勇
审判员 钱家圣
审判员 解 兵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云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