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中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23民初987号
原告:湖北***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41号谷方6栋3层C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0777140955。
法定代表人:王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龙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688836657T。
法定代表人:刘小龙,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北***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因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湖北***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遂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6元,减半收取计728元,由湖北***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厚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潘紫娟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