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中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023民初2456号之一
原告:湖北***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41号谷方6栋3层C12室。
法定代表人:王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该公司股东。
被告:中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龙腾大道。
法定代表人:韩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锋,武汉市武昌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袖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53元,减半收取1926.5元,由原告湖北***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石
人民陪审员  李述彪
人民陪审员  涂荣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