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03民初904号
原告:浙江众森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望府街888号。
法定代表人:叶周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俊松,浙江八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浮梁县康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蛟潭镇万寿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海强。
原告浙江众森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浮梁县康华工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浙江众森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众森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蒋 栩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汪利辉
代书记员 裘 钰